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安區促進旅游業發展獎勵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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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xian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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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8-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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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安政辦發〔2018〕12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辦事處、場,區政府各部門,咸安經濟開發區,咸寧鄂南大竹海生態風景區,咸安商貿物流區,華彬金桂湖低碳經濟示范區:
《咸安區促進旅游業發展獎勵辦法》已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咸安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6月1日
咸安區促進旅游業發展獎勵辦法
為充分整合、開發、利用我區旅游資源,加快旅游項目招商引資步伐,推進我區旅游產業發展和旅游強區建設,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3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旅游投資和消費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5〕62號)、《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鄂政發〔2015〕17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旅游投資和消費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16〕38號)、《咸寧市加快建設旅游經濟強市的獎勵辦法》(咸政發〔2014〕18號)和《咸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招商引資工作的若干意見》(咸政發〔2017〕7號) 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旅游獎勵資金的來源為咸安區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獎勵資金使用堅持總額控制、突出重點的原則。
第二條 旅游獎勵資金的申報、審核、報批由區旅游委組織實施,由區財政局在旅游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三條 凡在咸安區從事旅游投資、經營和管理的企業、單位、個人,可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獎勵。
第二章 旅游獎勵項目和標準
第四條 旅游景區品牌獎勵:
對旅游項目提檔升級、創建優秀旅游品牌的企業給予獎勵。
?。ㄒ唬┬略u定為5A、4A、3A級的景區,分別獎勵50萬元、30萬元、10萬元。
?。ǘ┬略u定為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生態旅游示范區和省級旅游度假區、生態旅游示范區的,分別獎勵50萬元、20萬元。
?。ㄈ┬略u定為國家級、省級的紅色旅游景區或者其他特色景區的,分別獎勵50萬元、20萬元。
第五條 星級飯店品牌獎勵:新評定為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的星級飯店,分別獎勵50萬元、20萬元、5萬元。
第六條 旅行社獎勵:
?。ㄒ唬M入全國百強、全省十強的區內旅行社,分別獎勵40萬元、20萬元; 新評定為5A、4A、3A級以上的旅行社,分別獎勵20萬元、10萬元、5萬元。
?。ǘσ淮涡越M織200人以上旅游大巴團隊、自駕游團隊來咸安旅游的,且至少游玩一天住宿一晚的(不含溫泉城區賓館酒店),由旅行社憑在我區住宿單據,經區旅游委核定后,一次性給予組團社3000元獎勵,組團人數每遞增50人,增加獎勵1000元。
第七條 旅游行業標桿企業獎勵: 對新評為全市(市級以上) 最具魅力景區、特色小鎮、品牌酒店(旅行社) 等行業標桿旅游企業,一次性獎勵5萬元。
第八條 鄉村旅游發展獎勵:
?。ㄒ唬κ状卧u定為全省旅游名街或全省旅游名鎮的,獎勵30萬元;對首次評定為全省旅游名村的,獎勵 10萬元。
?。ǘκ状卧u定為五星級、四星級的星級農家樂,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
第九條 旅游商品獎勵: 對在全國、全省旅游商品大賽中,獲全國金、銀、銅獎的旅游商品,分別獎勵30萬元、10萬元、5萬元; 獲全省金、銀、銅獎的旅游商品,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2萬元。
第十條 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國家和省市推出新的旅游評選項目,其獎勵辦法另行研究確定。
第三章 其他優惠獎勵政策
第十一條 獎勵政策
對在我區范圍內投資新建的旅游景點、配套服務企業及旅游商品生產企業,稅收獎勵政策及基礎設施建設補助按咸安區現行招商引資文件規定執行。
第四章 旅游獎勵資金申報基本條件
第十二條 旅游獎勵資金申報基本條件:
?。ㄒ唬┰谙贪矃^注冊登記、合法經營,從事旅游投資經營和管理的企業、單位與個人;
?。ǘ┳袷貒曳煞ㄒ幒托袠I規章制度,當年未受到過區級以上(含區級)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罰;
?。ㄈ┴攧展芾碇贫冉∪?,且依法納稅,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十三條 在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單位與個人,實行一票否決制,不得參與任何旅游獎勵資金的申報:
?。ㄒ唬┥陥筚Y料弄虛作假的;
?。ǘ┌l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投訴,并經查實負有主要責任的;
?。ㄈ┯型刀惵┒?、惡意欠薪等嚴重失信行為的;
?。ㄋ模┍涣腥胧藕诿麊蔚钠髽I、單位和個人;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黑名單的企業、單位;
?。ㄎ澹┪磭栏衤鋵嵣鷳B紅線范圍項目管控的;未落實“環評”以及三同時制度,存在環境違法行為并對周邊造成環境污染的;
?。┊斈甓缺粓谭ú块T查處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
第五章 旅游獎勵資金申報、審核和審批
第十四條 旅游獎勵資金申報。凡申報旅游獎勵資金的企業、單位和個人,將上年度符合獎勵條件的旅游獎勵項目上報鄉鎮,由各鄉鎮初審、匯總后,上報區旅游委,主要景區和星級酒店直接上報區旅游委。
第十五條 旅行社組接團獎勵。由符合條件的旅行社,按照旅行社組接團獎勵辦法相關規定申報。
第十六條 旅游獎勵資金審核。由區旅游委負責審核,并根據需要進行實地抽查,提出審核意見,并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由區旅游委上報區政府審批。
第十七條 審批及資金撥付。設立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經區政府審批同意后,由區旅游委向區財政局申請核撥旅游獎勵資金,區旅游委及時將獎勵資金撥付到受獎勵企業、單位和個人。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區旅游委負責對獎勵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進行日常監督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騙取、冒領旅游獎勵資金,并自覺接受紀檢、監察、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凡弄虛作假騙取獎勵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企業、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繳全部獎勵資金,2年內不得申報旅游獎勵資金,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獎勵辦法按年度實施,企業、單位和個人獲得多項獎勵項目的,不重復獎勵,按獲獎最高數額給予獎勵。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區旅游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試行兩年。